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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发布时间:2018-08-18 15:48 来源:

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黑建科〔2018〕11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规划局、房产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规划局、房产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5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快推进我省建筑绿色发展,确保完成我省“十三五”期末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的目标,现就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是推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手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抢抓机遇,统筹规划,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推进计划和政策措施,有效推进我省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二、分解目标任务,确保按期完成

(一)制定三年计划目标。各地要结合省政府《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具体推进方案和三年工作计划,逐年提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确保到2020年实现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的目标。哈尔滨、大庆要发挥带动作用,进一步扩大强制执行绿色建筑范围,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部分市(地)如落实省政府《方案》要求强制执行绿色建筑项目后,仍未达到全省目标,要加大推广力度,拓展绿色建筑强制执行范围,确保完成我厅确定的年度最低分解目标(见附件)。

(二)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方案》中规定的强制执行绿色建筑范围,推进实施绿色建筑项目,确保不遗不漏。自2019年起,各地政府投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各市(地)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各地要结合所辖县(市)实际,每年分配具体完成目标,推动所辖县(市)逐年提高绿色建筑面积比例。

(三)引导推进区块示范。各地要引导本地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等创建,实施试点示范,促进绿色建筑区块化发展。鼓励新建工业建筑、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四)推广节能绿色建材。各地要大力推动政府投资建筑和公共建筑率先使用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等节能建材,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在新建建筑中的广泛应用。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绿色技术。加强节能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组织推荐优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绿色技术、绿色建材纳入我省推广目录,引导工程建设单位优先使用纳入推广目录的绿色节能技术、建材和产品。

三、加强过程监管,提升项目质量

(一)强化项目管理

1.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发展和改革部门严格执行省政府《方案》,强化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

2.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要有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时,要将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在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明确;在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包含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在施工、房屋销售现场应明示绿色建筑性能指标。

(二)强化规划管理

1.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着重加强对绿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发挥规划审查把关的决定作用。自2019年起,县级以上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绿色建筑面积比例作为硬性约束指标纳入各级法定城乡规划,并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2.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在审核规划方案、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审批。不满足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批通过规划方案,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强化设计与审查管理

1.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对应当建设为绿色建筑的项目,要严格对照《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认真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设计文件要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要包括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具体措施和方法,并保证绿色建筑相关措施得到落实。

2.对建设为绿色建筑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若未达到绿色建筑标准,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执行,其余建设项目按照《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季度将有关绿色建筑的施工图审查结果上报当地住建局。

(四)强化施工管理

1.对列为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绿色施工,并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和绿色施工要点。

2.对列为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对列为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制定绿色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绿色建筑实施质量。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强化竣工验收管理

对建设为绿色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竣工验收时,要对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六)强化标识管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各市(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科﹝2018﹞7号)要求,积极组织指导建设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机构依据《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四、细化保障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绿色建筑推进组,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争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质监、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密切协作配合,建立推进机制,出台配套政策。制定具体推进方案,确定高于我厅要求的三年计划目标,科学安排进度,细化推进措施,建立责任清单,压实各方责任,有步骤、按计划推进实施,形成省、市、县协调一致的长效推进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贯彻落实《方案》情况和绿色建筑完成情况已纳入全省城乡建设工作和市 (地)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年度目标考核。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本地区绿色建筑完成进度的日常督导、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我厅将通过季报制督促各地工作进展,实施半年排名通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专项检查,考核《方案》贯彻实施情况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同时,建立奖惩机制,对进展快、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进展慢、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以通报批评,并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的相关负责人,实施约谈问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推广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绿色建筑知识,提升开发、建设、设计单位及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各(市)地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绿色建筑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掌握绿色建筑应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的水平和能力,加快全省绿色建筑的普及推广。

各市(地)绿色建筑推进方案和三年计划目标要在8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备案。

附件:2018-2020年各市(地)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分解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8年8月6日

附件:

 

2018-2020年各市(地)绿色建筑

目标任务分解表

 

市地名称

各市(地)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哈尔滨

20%

60%

80%

大  庆

20%

50%

60%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

15%

40%

50%

鸡西、鹤岗、

伊春、七台河

10%

30%

40%

双鸭山、绥化、

黑河、大兴安岭

10%

25%

30%